兩部門關于做好鋰離子電池產業鏈供應鏈協同穩定發展工作的通知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于做好鋰離子電池產業鏈供應鏈協同穩定發展工作的通知
工信廳聯電子函〔2022〕29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市場監管局(廳、委),各有關單位:
鋰離子電池(以下簡稱鋰電)是支撐新型智能終端、電動工具、新能源儲能等產業發展的基礎電子產品。近來隨著下游需求及產業規模爆發式增長、疫情復雜多變、經濟下行壓力加大等因素影響,國內鋰電產業鏈供應鏈階段性供需失衡嚴重,部分中間產品及材料價格劇烈波動超出正常范圍;上下游對接不暢,部分領域出現囤積居奇、不正當競爭;部分環節產能盲目擴張,低質低價競爭時有發生。為保障鋰電產業鏈供應鏈協同穩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堅持科學謀劃,推進鋰電產業有序布局
各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及時了解本地鋰電制造及一階材料(正極材料、負極材料、隔膜、電解質等)、二階材料(電池級碳酸鋰、氫氧化鋰等)產業發展情況,按照“十四五”制造業系列規劃和《關于推動能源電子產業發展的指導意見》等要求,實事求是制定本地區鋰電產業發展政策。指導鋰電企業結合實際和產業趨勢合理制定發展目標,在關鍵材料供應穩定、研發創新投入充足、配套資金適量充裕的前提下,因時因需適度擴大生產規模,優化產業區域布局,避免低水平同質化發展和惡性競爭,建立創新引領、技術優先、公平競爭、有序擴張的發展格局。
二、加強供需對接,保障產業鏈供應鏈穩定
各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引導上下游企業加強對接交流,推動形成穩定高效的協同發展機制。鼓勵鋰電(電芯及電池組)生產企業、鋰電一階材料企業、鋰電二階材料企業、鋰鎳鈷等上游資源企業、鋰電回收企業、鋰電終端應用企業及系統集成、渠道分銷、物流運輸等企業深度合作,通過簽訂長單、技術合作等方式建立長效機制,引導上下游穩定預期、明確量價、保障供應、合作共贏。落實《“十四五”工業綠色發展規劃》等要求,完善廢舊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回收利用體系,提高綜合利用水平。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大監管力度,嚴格查處鋰電產業上下游囤積居奇、哄抬價格、不正當競爭等行為,維護市場秩序。
三、強化監測預警,提高公共服務供給能力
各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嚴格執行《電子信息制造業統計調查制度》,綜合運用部門統計、問卷調查、行業管理、企業調度、大數據分析等方式,加強鋰電行業產能、投資等運行情況監測。聯合各地市場監管部門及時發現產品價格異常波動及產能短缺、投資過熱等問題,深入實施《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條件》,引導產業加快轉型升級。充分發揮“數字工信”平臺及地方平臺等技術手段作用,加強鋰電行業運行和風險預警,實現第一時間預警、第一時間響應。工業和信息化部指導有關單位修訂實施《鋰離子電池綜合標準化技術體系》,建設產業鏈供需對接服務和鋰電產品溯源公共服務平臺,建立全生命周期溯源管理體系。鼓勵行業協會、研究機構等積極發揮橋梁紐帶作用,及時發布產業態勢、行業預警等信息,引導行業加強自律。
四、加強監督檢查,保障高質量鋰電產品供給
各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引導鋰電企業落實產品質量主體責任,加強質量管理體系和質量保證能力建設,根據鋰電產品本征安全、工藝安全和防護安全等需求,持續開展技術創新,加強質量管控,優化工藝流程,獲得質量認證,提升檢測能力。鼓勵應用ISO9000等質量管理體系標準和“六西格瑪”“卓越績效”等先進質量管理方法,提高產品一次交驗合格率,保障產品可靠性、穩定性和一致性,相關產品應符合《便攜式電子產品用鋰離子電池和電池組 安全要求》(GB 31241)、《固定式電子設備用鋰離子電池和電池組 安全技術規范》(GB 40165)等一系列強制性標準要求。各地市場監管部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對鋰電生產企業開展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各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組織本地鋰電生產企業開展產品質量自查,鼓勵企業通過自我聲明形式公開質量自查情況。各地市場監管部門依據《產品質量法》和國家強標,重點查處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產品等質量違法行為。市場監管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適時組織檢驗檢測機構,開展鋰電產品質量抽查。
五、優化管理服務,營造產業發展良好環境
各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要堅持推動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更好結合,著力破除地方保護和區域割裂,共同建設高效規范、公平競爭、充分開放的全國鋰電統一大市場。統籌疫情防控和產業發展,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企業提升疫情防控應對能力,加強對企業的跟蹤服務,積極協調企業生產、運輸、銷售等環節遇到的困難。加強對鋰電產業鏈供應鏈重點項目的管理,聯合有關部門嚴格落實建設項目相關要求,引導鋰電產業健康有序發展。
工業和信息化部、市場監管總局將及時通報重點工作進展情況,適時開展約談和提醒告誡,對違法典型案例公開曝光,對好經驗好做法及時宣傳推廣。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
2022年11月10日